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了完整的、系统性的指导意见。
《规定》出台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将有章可循。为更深入了解《规定》内容,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对《规定》起草方进行了**专访,并请相关专业人士提炼《规定》精华,解读《规定》亮点。业内人士表示,全面、实用、指导性强是该《规定》的最大特点。
出台前:广泛调研完善修改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指在食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流通、销售与餐饮服务以及运输贮存等)中,食品质量安全及其相关信息能够被顺向追踪(生产源头—消费终端)或者逆向溯源(消费终端—生产源头),从而使食品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中。该体系能够厘清职责,明晰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各自的责任,并能有效处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在世界各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都被公认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也已被明确写入我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还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规定》起草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作为食品行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第一个系统性、完整性指南,《规定》的出台酝酿已久。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针对白酒生产企业、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印发了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或是追溯信息记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一司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此后,食监一司相关工作人员先后对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饮料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进行调研,并前往北京、辽宁、黑龙江、江苏、河南、广东、四川、湖南等地,对饮料、小麦粉、白酒、调味面制品等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调研,进一步完善初稿。
2016年6月,食监一司发函,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12家学会、协会征求意见。2016年年底,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其后共收到反馈意见邮件38封,78条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分析与研究后,起草工作人员对个别条目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改。
在《规定》发布前的座谈会中,17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认为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已切实可行。最终发布的《规定》也仅作少量修改:《规定》对指导意见“四、追溯信息内容”中“第(三)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的“1.进货信息”内容,在现有要求基础上,补充了“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进货查验信息”。在“四、追溯信息内容(二)3.销售信息”中“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改为了“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的产地”。
亮点一:分类实施切实可行
“《规定》系统、完整地阐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框架,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涉及的追溯体系的内容整合,如实地反映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便于企业理解和操作。”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Intertek中国区食品事业部总经理程军如是点评。
程军表示,《规定》中“原则”部分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责任主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指导和监督部门;四项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保证了公告的落地性和可操作性。该《规定》的亮点之一是提出了“分类实施”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要结合企业规模、工艺特点和产品实际实施,但无论如何建立都要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的基本目标。这也是评价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体系的要求。
食品企业执行《规定》有无难度?对此,程军表示,就《规定》要求来看,本身也是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对于一定规模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企业其实已经在执行了,只是需要对照《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内容要求进行完善,执行的难度不大。而对于规模较小企业和“三小”企业,执行该《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主要是人员和成本方面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有效培训和提供简单易操作的形式,如记录进行表格化、规范化,能共享的信息共享。追溯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要求,没有增加成本,只是技术手段的不同。此前业界担心,认为建立追溯系统就必须采用互联网平台,各地各部门、企业都要建立平台、采购设备,造成资源浪费。实际上,互联网信息展示和检测都不能直接产生安全食品,基础过程管理是最重要的。过分强调互联网平台和检测的作用会增加成本,甚至有负面作用。因此《规定》是符合实际的,是以法律为基础,企业执行难度并不大。
亮点二:全程记录明确要求
《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当遵循企业建立、部门指导、分类实施、科学衔接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记者发现,在这份14页的《规定》中,2/3的篇幅详细列出了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应当记录的基本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运输、贮存、交接环节时应记录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记录、保存和衔接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前,程军在今年2月举行的“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上曾表示,目前中国食品流通行业建立追溯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一是追溯体系标准方面比较缺乏,追溯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导致追溯的效果也不同;二是流通行业的供应链比较长,特别是跨区域和跨境流通的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发生在运输、仓储环节中,要将这些环节都纳入追溯体系中,不能仅仅追溯到工厂。
程军认为,《规定》已经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了一个标准框架,并且《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鼓励行业协会探索、制定指导规范、搭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平台等,都有利于追溯体系逐步走向标准化。但由于食品各细分行业的差别较大,所以《规定》执行的分类实施、统筹协调的原则更为合理。
《规定》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行运输、贮存、交接环节时的基本信息”加以规范,并特别提出“交接环节食品、食用农产品的一进一出,即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这有助于在物流、交接环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厘清责任。
亮点三:引导共治解决难点
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与保存,是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信息链条的衔接是根本保障。
“信息衔接是建立可追溯体系的难点。”程军表示,《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信息衔接的工作,确保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有效实施。信息衔接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追溯信息,也包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部门的信息衔接工作。“不论物权归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需记录一进一出交接信息”的要求,是为了解决食品安全信息衔接的难题。但在食品的供应链上,物流、仓储往往会交由第三方负责,如铁路运输转汽车运输和其间的仓储。理论上,食品企业对选择的第三方物流仓储负责,但实际上铁路、公路运输均不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范围,因此信息的记录和交接依然是执行的难点。总体上而言,信息衔接和交接环节信息部分对企业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监管部门主要指导和协调的问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信息记录纷繁复杂,追溯环节链条长,专业技术性强,相互衔接难度大,需要社会各方切实共同努力,共同推进。为此,《规定》中特别提出了“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程军认为,《规定》中的内容鼓励企业要根据信息采集记录技术的发展水平建立追溯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如鼓励搭建、合法、权威公正的第三方行业追溯实施情况咨询平台,这样有利于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成本。这是未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的方向,也有利于社会和公众参与监督。